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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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2024-04-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3-050011 事由:案經本局於113年4年1日,巡查發現於本市鳳山區鳳仁路93-61號門前有一排放口排放黃色混濁泡沫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木耳、海帶芽、豆干…等小菜食物烹調作業,廠區後設置一座小型油水分離槽處理廢(污)水,惟處理效率不佳,致黃色混濁泡沫廢(污)水排出廠外,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