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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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2024-04-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3-060015 事由:經沿線巡查發現係貴公司廠後所排放。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葉黃素、魚油、B群…等保健食品製造作業,部分膠囊使用紅色色素上色於外膜,廠區內設置有一座油水分離槽,惟現場清洗紅色食用色素桶槽之廢(污)水,未經收集處理即排放出廠,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41.3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1540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