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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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2024-03-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5-113-050002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局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高市環局衛字第11135549300號函),稽查當時現場有堆置廢鋁容器、廢塑膠容器,現場有壓縮打包及輸送帶,正進行廢塑膠容器分類作業(人工分類),惟查該廠區後方另設螺絲篩選設備及螺絲產品(待分選),與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文件不實(原登記為廢玻璃站存區、廢玻璃容器成品區、廢鐵鋁容器成品區)。 |
否 |
限2024-05-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