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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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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2024-06-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3-080006 事由:案經本局於113年6月10日9時15分前往該址稽查,於該址前方側溝發現有大量不明液體排放,嗣進入該址廠房查察,經查台端於該址從事麵線生產作業,清洗麵線之廢水經由雨水側溝排出,再流至鳳山溪,現場於排放口處採集水樣乙組送驗,上開水樣送驗結果懸浮固體373mg/L(限值:30mg/L)、生化需氧量204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1790mg/L(限值:100mg/L),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台端之廠房係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上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