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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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2024-06-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3-070005 事由:案係本局執行鳳山溪專案暨民眾陳情,發現位於鳳山區文龍東路與坔埔排水涵洞有含泡沫混濁廢水流出,貴店係從事自助洗車場,場內設置洗車設施供民眾使用,惟未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民眾清洗車輛後產生之廢水,逕予排放至場外道路側溝流至坔埔排水,經採樣水質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66mg/L(標準限值為100mg/L)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37.2mg/L(標準限值為1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查貴店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