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7 (2025-01-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4-020024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4年1月21日20時34分派員至該址稽查時,發現該址有明顯火勢及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經查該址燃燒廢木料、塑膠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等,惟無適當防制措施,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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