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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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2020-09-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0-030010 事由:貴事業110年1月29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發現負責人陳家玟住址於109年8月25日變更,惟貴事業遲於110年1月29日向本局提出變更申請,未於變更(109年8月25日)後30日內(109年9月25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