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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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2024-02-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3-060009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供113年2月份即時追蹤系統異常名單,發現貴事業清運車輛A00-000(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核准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於113年2月29日8時30分行經台61線南下伸港交流道,經查系統當時無GPS軌跡,直至同日9時20分車機(GPS)才有軌跡,且「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週確認作業說明「此車輛正常運作」,故貴事業未維持系統正常運作,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八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5-16 (2021-06-01)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2-050001 事由:未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四)…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1日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
否 |
限2022-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1-28 (2022-08-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1-110017 事由:案係張○○於網路臉書社團發佈收受廢食用油,期間收受廢食用油30桶(18公升裝鐵桶),運送至臺灣本島並於111年8月8日提供予台端負責之鑫鎂環保清潔行進行後續清運,經查為台端所屬事業靠行司機呂○○收受離島廢食用油並遺漏該筆資料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29 (2021-08-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0-100030 事由:貴事業110年9月17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欲刪除清除車輛(○○○-○○○○),惟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10年10月12日函:「查旨揭案內清除車輛○○○-○○○○已過戶,…」,前開車輛已非貴事業所有之清除車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