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3891157
管制編號: E1601717
事業名稱: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新樂街八三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水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21-08-02
資料日期: 2025-08-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12-07
(2023-02-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20019
事由:本局前於112年2月14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正常操作,發現以下缺失,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一、 壓球機(E009、E011)及回收儲槽(E013)正常操作,袋式集塵器(A002、A003)電源關閉,壓降為0cmH2O。 二、 烘乾機(E012)及包裝區(E037)正常操作,濕式渦流洗滌塔(A004)電源關閉,壓降為0cmH2O。
限2024-0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06
(2023-02-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2-060227
事由:該公司螢石粉,未妥善收集,致污染鄰地土地。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19
(2019-10-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1002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廢塑膠混合物(D-0299)108年10月、12月及109年1月、2月、4月、5月產出量超過廢清書最大月產出量10%以上,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21
(2020-02-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9-070041
事由:案係台銘貿易有限公司109年2月3日陳述書敘及已改善完成,本局109年2月11日派員稽查,發現原堆置於廠房外右側空地氟化鈣污泥(R-0910)已清空,部分R-0910委託貴公司派車清運至貴公司廠內再利用,惟受託再利用前未與台銘公司簽訂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20
(2020-02-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9-041421
事由:工廠飄散螢石粉塵掉落未妥善清理,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10
(2019-06-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9-020021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6月26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本局進場督察,發現貴公司場內地磅旁露天堆置太空袋夾雜污泥之混合物,其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無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或滲透設備及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10
(2019-06-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9-020022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6月26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本局進場督察,發現貴公司領有經濟部核可之通案再利用許可,惟於4個月前停用添加樹脂作為凝聚劑,並將未達經濟部核可通案再利用許可內容產品規範(粒度10 mm-80 mm)之半成品載運至台銘貿易有限公司路竹倉庫利用膠水膠合再製及篩分作業,因半成品不符合許可規定,故認定為廠內產出之無機污泥(氟化鈣污泥)廢棄物,貴公司未依通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內容作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10
(2019-06-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20023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6月26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本局進場督察,發現貴公司108年1月24日及1月29日以自有車輛(車號287-T8)載運氟化鈣污泥半成品至台銘貿易有限公司路竹區之廠房堆置,惟自行清除廢棄物部分未提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10
(2019-06-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2002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6月26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本局進場督察,發現貴公司108年1月24日及1月29日以自有車輛(車號287-T8)載運氟化鈣污泥半成品至台銘貿易有限公司路竹區之廠房堆置,惟自行清除廢棄物部分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已違反廢棄物清理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10
(2019-06-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09-02002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6月26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本局進場督察,發現貴公司108年1月24日及1月29日以自有車輛(車號287-T8)載運氟化鈣污泥半成品至台銘貿易有限公司路竹區之廠房堆置,惟廢棄物清運車輛(287-T8)未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22
(2019-06-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080028
事由:案係民眾提供佐證影片指貴公司108年6月11日上午11時37分廠房上方有白色煙霧飄出,檢舉貴公司未有效收集粉塵導致溢散,本局於108年6月11日14時30分派員稽查時請貴公司模擬影片時情形,於周界外發現貴公司從入料口大門逸散粉塵至周界外空氣中導致污染情事,經查為製程內污泥經旋窯加熱爐加熱烘乾時,入料口氣罩未將粉塵粒狀污染物收集致逸散至周界外污染空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12
(2019-04-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0-108-060012
事由:本局於108年4月12日14時20分派員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於當日上午11時44分於本市岡山區新樂街83號之廠區從事屋頂浪板更換,因無污染防制設施致引起粉塵(塵土)飛揚而污染空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規定。本局於108年4月12日14時20分派員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於當日上午11時44分於本市岡山區新樂街83號之廠區從事屋頂浪板更換,因無污染防制設施致引起粉塵(塵土)飛揚而污染空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規定。本局於108年4月12日14時20分派員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於當日上午11時44分於本市岡山區新樂街83號之廠區從事屋頂浪板更換,因無污染防制設施致引起粉塵(塵土)飛揚而污染空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8
(2019-01-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40013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28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違規事項如次:廠內設置之無機性污泥(D-0902)貯坑,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中文名稱,且其貯存地點及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廢棄物飛揚及逸散之情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8
(2019-01-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4001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28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違規事項如次:廠內製程確實使用樹脂作為產品添加劑(增加產品凝聚),惟自105年1月起迄今網路申報其樹脂使用量皆為0公噸,貴公司未依規定於每月月底前提報原物料使用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26
(2018-12-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改善:108年3月31日限改日期:108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20029
事由:貴公司位於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新樂街83號,領有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熱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656-01號)。經本局人員於107年12月13日稽查發現,計有2項缺失,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說明如下: (一)污泥儲坑X001污泥堆置深度超過操作許可證核准深度2公尺。 (二)旋風分離器(A005)現場壓力損失為7cmH2O,與操作許可證範圍(1~5cmH2O)不符。
限2019-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13
(2018-03-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70019
事由: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656-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3月26日督察發現,現場烘乾機(E012)排出廢氣接至旋窯(E001)燃燒端做為輔助空氣之用,另一廢氣接到洗滌塔(A004);該程序與許可流程不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18-08-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8
(2018-03-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改善完成。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 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060043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3月26日派員至本市岡山區新樂街83號稽查,發現貴公司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以太空袋盛裝,露天存放於地面,未有防止地面水及雨水流入、滲透之設施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14
(2018-01-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20012
事由:本局派員至貴公司執行M01製程許可符合度查核,查核發現M01製程中之防制設施袋式集塵器(A002與A003)壓降為0 mmH2O,不符許可證核定範圍12~18 mmH2O,此外其防制設施濕式渦流洗滌塔(A004)之壓降為0 mmH2O,亦不符許可證核定範圍10~18 mmH2O,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06
(2018-01-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20005
事由:製程作業時防制設備未有效收集,造成粒狀污染物逸散至周界外。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5-10
(2017-01-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6-051017
事由: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2-10
(2013-11-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2-120008
限2013-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