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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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2021-09-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11-010076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9月13日派員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至高雄港70之2號碼頭集中查驗區會勘,旨揭公司蔡○○(為負責人黃○○委託之代理人)表示未具金屬光澤物品是來自新北市垃圾焚化廠底渣經過篩選後之鋁渣,經開櫃查驗,現場以太空包盛裝鋁金屬廢料(總計48包:20.550公噸),惟貨櫃內夾雜未具金屬光澤塊狀及灰塵之疑似氧化鋁渣塊(總計109包:129.96公噸),業主表示該批貨品屬廢單一金屬(鋁)。經小港分關人員以X射線螢光光譜儀(XRF)抽驗鋁含量為 2.48%、 2.9%,未符合廢單一金屬(鋁)要件之一(主要金屬成分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亦不符合廢單一金屬(鋁)不包含粉末、灰渣要件。是故該批貨物認定非屬該署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廢棄物範疇,惟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文件,逕行輸出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19 (2021-09-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11-010077 事由:貴公司係本局核定之批發零售再利用機構,惟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底渣,代碼:D-1103)進行輸出,與核定之再利用機構身分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五(一)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26 (2020-01-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9-030078 事由: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旗津分關於109年1月3日以(109)高旗驗電字第01號無法判定輸出入有害廢棄物通報單,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判定該公司報運出口「ALUMINIUM SCRAP」一批,報單號碼為BE/09/168/E0015,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旗津分關於109年1月9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該公司及報關行等人員勘驗該批貨物,貨櫃號碼EITU0271860及EISU2223169之二個貨櫃內以太空包盛裝鋁廢料夾雜廢電線(含絕緣皮)、廢螺絲(帽)、廢塑膠碎片等混合五金廢料,非單一型態之金屬,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即逕行輸出該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03 (2019-09-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9-030003 事由:貴公司於108年9月11日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小港分關報運三角貿易ALUMINIUM SCRAP 1批(報單第BC/08/168/Q0895號),進口人因國外通知來貨疑為混合五金廢料,主動申請查驗,案經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查驗結果,更正貨名為混合五金廢料(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貨品分類號列核列第8112.9222.00-2號,輸入規定551。是以,本案涉及虛報貨名,因進口人於報關時即申請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依據99年8月13日台財關字第09900289310號令規定免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貴公司逕自輸入廢棄物至我國港口後再主動申請退運至第三地,與轉口行為無涉,其未依法申請廢棄物輸入許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2-27 (2019-08-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8774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9-020080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8月22日派員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至高雄港78號碼頭,會勘貴公司報運進口「ALUMINIUM SCRAP(廢鋁料)」一批(報單號碼:BC/08/168/Q0813),經查驗結果該項貨品以太空包盛裝,惟夾雜廢銅片、廢電線、廢橡膠、廢塑膠等廢棄物,屬混合五金廢料,非屬該署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逕行輸入該批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8,774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11 (2019-09-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8-11002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9月16日派員協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旗津分關至旗津區118號貨櫃碼頭,會勘貴公司報運進口「ALUMINIUM SCRAP」一批(報單號碼:BE//08/168/Q0862),經查驗結果廢鋁料夾雜廢電線(含絕緣皮)、廢印刷電路板碎片、廢銅、廢塑膠、廢橡膠等混合五金廢料,非屬該署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逕行輸入該批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