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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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2017-01-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7-060015 事由:案係本局107年2月9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貴公司稽查,發現106年1月24日以清除車輛(車號:KEB-6057、93-F8)清運泰鋒行之生活垃圾至本局岡山焚化廠,未依規定於清運次週週五前進行GPS週確認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06-20 (2017-11-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7-060014 事由:案係本局107年2月9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貴公司稽查,發現106年11月23日申報營運紀錄中,實際執行清運作業之車輛係車號KEB-6057、31-6B,卻以車號KEB-6057、71-7B申報清運,未依規定申報正確之使用清除機具,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一)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