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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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2018-04-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8-030073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7年4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廢鐵桶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且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3-27 (2018-04-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8-030074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7年4月16日派員稽查,貴事業林○○表示,廢鐵桶交由回收商回收,惟未與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