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1 (2016-0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3002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月15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公司資本額15,000,000元,且屬金屬製品製造業,屬該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之事業,惟該公司並未提報送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