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7 (2023-09-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 文號:34-112-110003 事由:貴公司於未取得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前,即已逕行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核可文件內容運作。」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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