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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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2024-03-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3-050027 事由: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旨揭時段至貴公司位於旗山區旗南O路O號廠區稽查,現場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吳○○,經查貴公司將整理廠房所產出屬事業廢棄物之廢棄木棧板、碎磚塊、廢塑膠製品及生活垃圾等廢木材混合物(D-0799)暫置於所管有之旗山區尚和段8地號土地,上開情形因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至污染地面,且貯存地點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滲透支設備或措施等,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同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