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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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2018-06-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令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旗山區花旗二路2號之旅館停業。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8-090002 事由:本局派員於107年6月11日至貴旅館稽查時,發現貴旅館旅館業登記證登載之客房數59間(貴旅館人員表示客房數58間),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之列管事業【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現場營運中且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