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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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2024-07-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3-110008 事由:案係本局113年7月9日10時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稽查,於本市田寮區打鹿埔段一小段3OO地號國有土地查獲有遭棄置20包黑色垃圾包情形,內容物為黑色塑膠植栽容器、寶特瓶、紅色塑膠袋及生活垃圾等事業廢棄物,係屬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299),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偵辦,係貴公司承包交通部公路局省道綠美化工程,惟貴公司員工李○瑋、邱○松於113年5月12日17時53分將從事園藝工作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清運前往上開土地棄置,查貴公司未領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所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受託從上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略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