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3 (2017-04-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6-060005 事由:本局於106年4月12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於106年1月至3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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