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0 (2025-05-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1-114-070292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市美濃區泰O橋旁有遭棄置樹枝、樹幹情形,經查係貴公司承攬台灣電力公司電線養護工程,將修剪之樹枝、樹幹棄置於上開地點,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略以):「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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