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好奇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5395876
管制編號: E2002361
事業名稱: 台灣好奇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裕民街六號
所在工業區: 大發工業區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紙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5-04-27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6-06
(2021-11-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60005
事由:貴公司大發廠未於本市大寮區大寮里裕民街六號從事未分類其他紙製品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其他印刷作業程序(M02),本局於於110年11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大發廠執行專案督察,稽查檢測P203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檢測值為2320,已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定之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12
(2020-08-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110013
事由:貴廠於本市高雄市大寮區裕民街六號從事未分類其他紙製品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其他印刷作業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905-02號),經本局人員於109年8月18日執行稽查發現該製程108年度原料-油墨年使用量為318.4公噸,已超出許可證核定年用量249.6公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01
(2019-06-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70001
事由:貴廠於本市高雄市大寮區裕民街六號從事未分類其他紙製品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其他印刷作業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905-01號),經本局人員於108年6月3日執行稽查發現該製程107年度原料(油墨)年使用量為295公噸已超出許可證核定年用量249.6公噸,原料(醋酸乙酯(EAC/乙酸乙酯))年使用量為287公噸已超出許可證核定年用量249.6公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12
(2018-11-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貴廠M02製程P204排放管道之異味污染物濃度值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貴廠於108年3月31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8年03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20003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寮區裕民街6號從事未分類其他紙製品製造業,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1月30日進行其他印刷作業程序(M02)排放管道(P204)異味污染物採樣,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 A201.14A)分析,異味污染物濃度值為1740,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值100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3-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23
(2018-06-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7-070028
事由:貴廠領有本局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其他印刷作業程序(MO2),稽查當時MO2製程正常作業,查貴廠有使用油墨、醋酸乙酯(污染物種類為揮發性有機物、甲苯、異味),惟貴廠活性碳吸/脫附設備未完全有效收集由廠房頂部及縫隙處逸散,致產生明顯可聞化學惡臭(有機溶劑)異味,散布於廠外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2-01
(2018-01-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M02製程於107年3月31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03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20001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寮區裕民街6號,領有固定污染源其他印刷作業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905-00號),經本局人員於107年1月15日執行稽查檢測時發現,貴廠M02製程之P202、P204排放管道破損、P201~P204管道皆有墊片老化無法密合、P201~P204排放管道下方各設置一排水口致未能有效密閉收集排放,及P201~P204排放管道現場量測高度為10.5公尺與許可核定登載高度9公尺不符,另現場新增一座冷凝回收器,前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
限2018-03-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2-23
(2016-10-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06-020035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