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4619249
管制編號: E2002790
事業名稱: 中能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廠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潮寮里華東路二四、二○之一號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5-1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04-17
(2018-01-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40047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1月2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事業廢棄物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及無機性污泥(D-0902)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實際產出、貯存、再利用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16
(2018-11-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100020
事由:本局108年7月18日執行大發工業區聯合稽查,發現貴廠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處理方式填報焚化處理,惟於107年11月23日更換時,委由何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塵布管更換工程,更換下舊品由何鑫公司帶回處理,與所載處理方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0-16
(2019-01-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100021
事由:本局108年7月18日執行大發工業區聯合稽查,發現貴廠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及無機性污泥(D-0902)108年1月至5月,未依規定申報廠內再利用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10
(2017-06-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廠於106年9月10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8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70006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寮區華東路24號,領有固定污染源水泥製品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878-01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6月14日執行稽查時發現,貴廠M01製程中原許可核定堆置場為X001(檢視該廠平面配置圖為D區),堆置面積為2025m²,惟查現場堆置物料區域新增C區及F區為非許可核定之堆置區,前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17-08-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6-23
(2016-12-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60016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26日至貴公司大發廠督查時,發現貴公司經檢測廠內雨水溝水樣,pH值達11.93,其雨水、廢(污)水合流收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6-22
(2016-12-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6001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26日至貴公司大發廠督查時,發現貴公司pH調整槽pH值為4.83、場內設有4座貯存池,亦未依規定每月紀錄硫酸加藥量,與核准之水措內容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3-01
(2016-12-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030001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1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事業大發廠於104年8月~105年11月皆未依規定申報其原料、產品及廢棄物產出情形,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