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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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2022-05-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1-050006 事由:案係貴公司於本市大寮區林內段162地號等48筆土地之新厝里堆置場進大門右側處貯存咖啡色堆置物,經本局107年5月28日派員稽查,並對系爭堆置物進行採樣經TCLP檢驗結果,總鎘為1.58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之溶出標準(標準值:1.0mg/L)。另本局107年7月12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進行採樣,其中採樣點第3點及第6點樣品(編號:107079及107082)經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驗結果,總鎘分別為1.2mg/L及1.08mg/L,亦超過溶出標準,系爭堆置物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鎘及其化合物(總鎘)),貴公司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0-13 (2017-09-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廠於106年11月15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6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100017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寮區潮寮里建業路1-2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3日執行會勘時發現,廠內空地露天燃燒廢木材,未設有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17-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7-10-13 (2017-09-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廠於106年11月15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6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6-100018 事由:貴廠於本市大寮區潮寮里建業路1-2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3日執行會勘,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查核紀錄表」進行查核,查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域百分之八十,計缺點4點;設置自動灑水,但灑水範圍未涵蓋車輛通行路徑及裸露區域,作業期間未灑水,致表面未保持濕潤,各計缺點4點;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計缺點4點,合計缺點16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3款及第8條規定。 |
否 |
限2017-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7-08-12 (2017-03-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80013 事由:本局於106年3月10日至貴廠稽查時,發現貴廠於本市大寮區00路00號從事00000,並查00工業區納管資料廠地面積為00000平方公尺,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特定物質貯存堆置場,未領有本局核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前,逕貯留製程產生之事業廢水並回收使用;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