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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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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2023-11-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2-120016 事由:案經本局於112年11月9日10時30分派員至該址巡查,發現道路側溝內有褐色油污混濁廢水,經查為廠房後方所排放,稽查時該廠房上游廠房為清澈未有排水狀態,爰確認係為貴公司所排放,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查察,貴公司係中央廚房,進行食材烹煮前處理(醃製、冷凍),廠內設有一座油水分離槽,並表示每週清洗2次,惟設施處理效率不足,至混濁廢(污)水流出廠外,污染承受水體,再查貴公司係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上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