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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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2024-04-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3-050020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13年4月11日15時50分前往該址稽查,稽查當時於該廠房前排水溝發現大量浮油累積,且水色呈現黑色並產生厭氧作用,經查該址從事食品製造作業,作業時清洗用具產生之廢水收集至油水分離槽過濾後排出,並累積於廠外排水溝,造成污染,再查廠房係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上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