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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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2024-08-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3-100006 事由:案經本局於113年8月15日16時0分前往該址排水幹線查察,發現水面有明顯油污情事,巡線往上游巡查,發現台端於該址從事汽車保養作業,於廠區後方地面有油污累積,並流入該排水幹線,經現場人員表示係作業時清洗器具及零件之油污累積並排出,造成污染,再查台端之廠房係位於高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上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