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7 (2024-12-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4-010001 事由:案經本局稽查發現貴公司排放管線出口下方有油污累積情事,嗣進入員公司廠房查察,經查貴公司於該址從事CNC車床、汽機車零件加工等作業,作業產生鐵屑殘留之油污流至排水幹線,造成污染,再查貴公司之廠房係位於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上開行為已違反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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