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9 (2019-08-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34-108-080002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8月16日至貴公司進行毒性化學物質查核,經查貴公司受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於108年7月至8月期間運送毒性化學物質壬基酚(液體),單次運送重量由15200公斤至19480公斤不等,未向本局申請設置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業已違反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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