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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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2021-04-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10-060017 事由:貴公司110年4月15日函送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發現貴公司變更機構地址已於110年3月15日取得高雄市政府變更核准函(經發局110年3月12日發文),惟遲至110年4月15日送本局審查,超過法定規定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已達31日),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