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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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2023-12-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60006 事由:案係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3年5月22日來函案附督導查核建議事項改善情形回復說明表,揭示貴公司112年10月廠內無申報氧化碴貯存量、112年11月申報氧化碴收受量286.76公噸、且112年11月產出情形申報氧化碴使用量為286.76公噸,惟依退運聯單於112年12月12日申報退運共160.44公噸,其有申報資料質量不平衡之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2-01 (2023-10-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3月29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20050 事由:車輛KET-2093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