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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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2023-08-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文到次日起14日內改善完成,倘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100038 事由:案係本局於112年8月31日派員至貴廠查核,發現貴廠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廢棄物(D-1801)及廢鐵(R-1301)貯存地點與廠區平面配置圖不相符;另製程現場有使用原物料-異丙醇、酒精及產出盛裝容器(C-0301,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並未填列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逕自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