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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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2021-02-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且於取得許可試車前不得操作。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30026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大寮區裕民街4號從事生產不銹鋼管配件、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本局於110年2月26日稽查貴公司發現金屬熱處理程序,已符合第四批第一類金屬熱處理程序之規定,且硝酸總用量為35,280公斤/年,已超過金屬品加工程序之酸鹼液使用量20公噸/年之規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