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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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2021-03-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0-070016 事由:貴公司110年4月12日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內負責人傅國泰戶籍地址變更(身分證發證日期為110年2月23日),惟貴公司未於變更(110年2月23日)後30日內(110年3月25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清除許可文件變更,遲於110年4月12日提出申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