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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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2024-03-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4-070008 事由:貴公司大發廠114年5月15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變更許可變更,案附公司登記抄本,經查機構負責人於113年1月31日變更後,惟遲於114年5月15日向本局提出變更申請,未於變更(113年1月31日)後30日內(113年3月2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