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1 (2024-04-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 文號:34-113-050004 事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氟化氫為具危害關注化學物質,分級運作量為300公斤,若超過分級運作量需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及危害應變計畫書、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設備計畫書,因業者沒有上述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及危害應變計畫書、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設備計畫書,所以運作不能超過300公斤。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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