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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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2024-05-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完成日期:文到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60026 事由:經查貴公司大樹廠瀝青刨除料暫置地點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31條第1項第1款。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18 (2024-05-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完成日期:文到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60027 事由:貴公司大樹廠D-0899未有申報產出紀錄,違反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3-04 (2019-01-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8-030007 事由:經查,貴廠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875-01號),操作許可證所登載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檢測頻率為半年乙次,故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貴廠應於每年1月至6月期間及7月至12月期間內各執行一次檢測,惟貴廠107年度僅申報一次檢測結果(107年05月23日),且未依前開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收文日期:108年01月29日),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9-22 (2016-08-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9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90026 |
否 |
限2016-09-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3-11-12 (2013-09-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12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文號:20-102-110011 |
否 |
限2013-12-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