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柏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3586895
管制編號: E2100255
事業名稱: 裕柏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樹區大坑里大坑路五○之三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3-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1-13
(2018-05-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1-010014
事由:案係貴公司110年12月3日上開函文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資料發現清除車輛(車號:621-Y8)107年5月8日將車輛過戶至廣喆安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為(變更車號:KEB-9535),該車輛已非貴公司所有之清除車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16
(2019-09-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0-030020
事由:本局108年10月30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8年8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04
(2017-07-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7-090007
事由: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仁武及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2.43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0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19
(2018-03-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72917
事由:積水容器(垃圾袋)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7-10
(2018-04-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71421
事由:積水容器(馬桶水箱)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7-05
(2017-12-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7-070659
事由:所有建築物內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6-04
(2017-12-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7-060515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6-04
(2017-12-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60517
事由:積水容器(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6-04
(2017-12-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7-060516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3
(2017-10-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31
事由:積水容器(水塔)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3
(2017-10-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32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3
(2017-10-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3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80)。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2,2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天溝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洗衣槽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塑膠容器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波浪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洗手台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天溝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鐵罐)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碗)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洗手台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8
事由:地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積洗手台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臉盆)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波浪板)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燈罩)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馬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8-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80)。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8-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80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8-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8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80)。
事由:積水容器(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8-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8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80)。
事由:蓄水池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8-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8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80)。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