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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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2016-03-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5-051858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8-17 (2016-06-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5-082362 |
否 | 不須改善 |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24 (2017-05-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盒)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5-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2 事由:積水容器(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24 (2017-05-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案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水箱)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5-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方型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5-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案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馬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盒)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馬克杯)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波浪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化糞池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樹洞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樹洞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6 事由:空屋內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24 (2017-06-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6)。 事由:空屋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6-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6)。 事由:空屋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8-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80)。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08-0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80)。 事由:積水容器(馬桶水箱)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
2018-04-24 (2017-11-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9 事由:積水容器(水塔)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天溝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洗衣槽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塑膠容器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波浪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洗手台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天溝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鐵罐)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碗)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洗手台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8 事由:地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積洗手台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臉盆)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波浪板)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燈罩)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18-05-22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馬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