詠源興環保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42674560
管制編號: E2101243
事業名稱: 詠源興環保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樹區溪寮里瓦厝街六之一六號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2-10-13
資料日期: 2024-04-2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5-16
(2021-04-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2-050009
事由:本局110年4月29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本市大樹區瓦厝街路6之16號,配合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0429」廢食用油油品流向專案督察,發現貴公司並未將油品清運至詠源順環保有限公司,係清運至永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此外貴公司員工○○於109年至110年間,駕駛車號:ATR-6583車輛(未登載於清除許可證內)持續收受、清運他處之廢食用油。前述收受、清運之油品情形均未依規定申報營運紀錄(有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契約書所附切結書及食品廢炸油清除回收單(約108年~110年3月不等)等事證可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110年4月29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本市大樹區瓦厝街路6之16號,配合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0429」廢食用油油品流向專案督察,發現貴公司並未將油品清運至詠源順環保有限公司,係清運至永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此外貴公司員工○○於109年至110年間,駕駛車號:ATR-6583車輛(未登載於清除許可證內)持續收受、清運他處之廢食用油。前述收受、清運之油品情形均未依規定申報營運紀錄(有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契約書所附切結書及食品廢炸油清除回收單(約108年~110年3月不等)等事證可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5-16
(2021-04-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2-050010
事由:本局110年4月29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本市大樹區瓦厝街路6之16號,配合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執行「0429」廢食用油油品流向專案督察,發現貴公司相關申報資料及營運記錄皆存放於詠源順環保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存放於清除許可證登載之營運紀錄存放地點,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27
(2020-02-06)
宜蘭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0-090004
事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限2021-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30
(2019-07-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9-040023
事由:貴公司109年3月20日函申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刪除車輛6229-WU及ANL-3950,經查詢車籍系統,ANL-3950已於109年2月11日異動過戶,另6229-WU已於108年7月18日異動過戶,已非貴公司所有之清除車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3
(2018-01-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08-040011
事由:貴公司108年1月5日函申請丙級清除許可變更第二次補正,案附補正對照表敘及清除車輛(AVM-9373)已售出,檢具107年2月22日統一發票(YR03427317)證明車輛售予油急便有限公司,故該車輛已非貴公司所有清除車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