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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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2021-1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1-040001 事由: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貴公司從事化工業(化妝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10年12月1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廠區後方作業區清洗製程桶槽時,現場將所清洗產生之作業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出到前方排水溝致污染地面水體,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水至地面水體,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290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化學需氧量9890 mg/L(標準限值為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1,470,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