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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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6 (2022-09-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100004 事由:貴廠於本市仁武區竹楠路23號從事塑膠品塗裝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892-01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1年9月5日稽查發現違規事項如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1.污染源設備塗裝室(E001)及調漆室(E003)壓差為0,且調漆室現場工作人員操作時未密閉,顯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 2.防制設備循環水濂室(A001)洗滌液流率為150L/min,低於許可核定內容(350-700L/min),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 |
否 |
限2023-11-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3-04-06 (2022-09-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40003 事由:貴廠於本市仁武區竹楠路23號從事塑膠品塗裝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892-01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1年9月5日稽查發現,該製程污染源設備塗裝室(E001)及調漆室(E003)壓差為0,且調漆室現場工作人員操作時未密閉,顯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限2023-05-07前改善 不須改善 |
720,000 不須繳納 |
2023-04-06 (2022-09-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40004 事由:貴廠於本市仁武區竹楠路23號從事塑膠品塗裝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892-01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1年9月5日稽查發現,該製程防制設備循環水濂室(A001)洗滌液流率為150L/min,低於許可核定內容(350-700L/min),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限2023-05-07前改善 不須改善 |
240,000 不須繳納 |
2022-10-14 (2022-09-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0元整,限期於112年1月12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2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1-100011 事由:貴廠於本市仁武區竹楠路23號從事塑膠品塗裝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892-01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1年9月5日稽查發現,該製程污染源設備塗裝室(E001)及調漆室(E003)壓差為0,且調漆室現場工作人員操作時未密閉,顯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限2023-01-12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80,000 不須繳納 |
2022-10-14 (2022-09-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限期於112年1月12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2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100012 事由:貴廠於本市仁武區竹楠路23號從事塑膠品塗裝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892-01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1年9月5日稽查發現,該製程防制設備循環水濂室(A001)洗滌液流率為150L/min,低於許可核定內容(350-700L/min),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限2023-01-12前改善 不須改善 |
360,000 不須繳納 |
2022-10-14 (2022-09-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12年1月12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2年01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100013 事由:貴廠於本市仁武區竹楠路23號從事塑膠品塗裝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892-01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1年9月5日稽查發現,該製程現場操作情形與許可核定不符(詳如下述),即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 1.污染源設備塗裝烘乾機(E002)乾燥溫度47.4度,與許可核定範圍(60-70度)不符。 2.防制設備循環水濂室(A001)及水封槽(A002)無更換紀錄,與許可核定內容(應於更換時記錄)不符。 3.現場無法提供自105年2月22日至111年8月30日止之污染源設備及防制設備各項操作參數記錄,不符紀錄應保存6年備查之規定。 |
否 |
限2023-01-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4-06-12 (2014-03-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3500元整,並命停工及限期於103年9月15日前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限改日期:103年07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3-060010 |
否 |
限2014-07-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3,5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