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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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2022-01-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文號:20-111-050009 事由:貴館於本市仁武區文學三街167號從事火化場程序,依規定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查貴館於108年11月13日至15日進行檢測後即未再執行,雖於111年1月27日來函說明因COVID-19疫情影響欲提出展延申請,惟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示疫情期間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範公私場所應遵照辦理事項處理原則,定期檢測受影響者僅得延至110年9月30日,尚無法據此得以展延本案檢測期限。貴館未依規定頻率執行排放管道戴奧辛定期檢測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