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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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2 (2023-03-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12年8月1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2年06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50001 事由:貴廠於本市仁武區鳳仁路322號從事混凝土拌合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1921-05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2年3月16日稽查發現,該製程於出料時,即攪拌機(E106)正常運作中,其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A105)壓降大於250mmH2O(儀錶可測得最大值),超出許可核定範圍(30-200mmH2O)。貴廠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3-06-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9-04 (2017-07-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本裁處送達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90004 事由: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4月18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廠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代碼:D-1099)、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106年7月至107年1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