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美企業社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38725807
管制編號: E2208176
事業名稱: 堅美企業社
事業地址: 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三七五之一號
所在工業區: 其他工業區   
產業類型: 金屬表面處理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5-05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11-27
(2023-08-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110013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2年8月22日執行督察,發現台端所經營之堅美企業社當日放流口無放流水,經採樣檢測廢水處理單元放流槽(T01-2)水質,檢測結果鎳為2.56mg/L、硝酸鹽氮138mg/L,與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所載內容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限2023-1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27
(2023-08-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5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110014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2年8月22日執行督察,發現台端所經營之堅美企業社於1樓原物料暫置區,有鐵門窗焊接處清洗水及電解作業後清洗水蓄積於地面,漫流地面廢水酸鹼值為1.6,其未採取維護、防範措施而疏漏廢水,且未妥善收集處理疏漏之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1項規定。
限2023-1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1-23
(2021-06-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110011
事由:本局派員於110年6月15日稽查時,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檢測項目:硝酸鹽氮101mg/L(標準限值為50mg/L)、鎳1.39mg/L(標準限值為1.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限2021-12-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47,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4-12
(2020-12-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文號:30-110-040004
事由:經查本局109年10月12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942151200號函核准台端所經營之堅美企業社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由張守○○代理一職(代理期間自109年10月6日起至110年1月5日止),並於說明段四請台端所屬堅美企業社於代理期滿前15日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略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辦理;惟台端迄今已屆滿3個月而未依前述規定向本局申請核定設置,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暨24條第11款:「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罰:十一、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代理、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完成核定設置。」規定。
限2021-05-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13
(2019-01-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 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120031
事由:本局108年8月19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事業107年12月至108年6月廢棄物未申報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26
(2018-11-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產生廢(污)水之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31
事由:本局派員於107年11月5日至「堅美企業社」稽查時,發現該企業社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證前,逕貯留製程產生之事業廢水於槽體中;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並依登記事項運作。」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