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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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2020-04-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60018 事由:「建平通運有限公司」清除車輛(KLD-8807)109年4月16日8時15分清運貴公司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垃圾(D-1801)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經稽查發現車內廢棄物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檢測數值166ppm超標(標準值30ppm),經判定為該廠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予以全車退運,經查貴公司產生上述之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7-19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070016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上述時段前往仁武區鳳仁路100號之1查察,稽查當時會同貴公司員工發現貴公司經營餐廳使用木材燃燒進行窯烤時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17-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