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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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2021-09-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5-110-110001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0年9月29日派員至本市大社區保舍甲路69之2號查察,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高雄市政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高市環局衛字第10740135600號)」,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發現本市大社區清福段863地號土地(核准地號旁)堆置約200多台廢棄車輛,該地號非屬前述登記證核准之回收貯存場地號(大社區清福段865、865-1地號),惟貴公司未有向本局申請回收貯存場地址或地號變更登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21-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