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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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2023-11-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 文號:45-113-010001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案,本局環境稽查科於112年11月13日派員稽察,貴公司仁武營業處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834441900號函)」,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仁武營業處場內有回收12支氫氣及氧氣鋼瓶,非屬公告應回收項目,且未登載於前揭登記之回收項目中,明顯未依本局核定內容營運及管理,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否 |
限2024-02-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