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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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2024-01-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3-020020 事由:案係本局仁武區清潔隊通報,台端(即名園景觀企業行)於113年1月25日17時12分將5袋事業廢棄物(外觀可見其中2袋為廢棄塑膠)以貨車方式載運至仁武區八德北路616號旁,欲丟入本局執行家用垃圾清運之垃圾車,清潔隊現場予以拒收後通報,本局於113年1月29日請台端來局說明,台端表示該廢棄物為他人棄置於自家土地上(仁武區福清段19地號),惟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