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0 (2024-03-07)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3-050001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縣布袋鎮之工廠,從事冷凍水產食品製造,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3月7日派員稽查,於D01放流口所採集水樣檢驗結果為生化需氧量37.1mg/L(標準值:3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所訂之限值。 |
否 |
限2024-05-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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