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1 (2024-12-30)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4-010131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崁頂鄉頂義段328及331地號土地,進行房屋新建基礎開挖工程作業,經本局於113年12月30日11時45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因於工區出入口未落實將車輛輪胎清洗乾淨,導致泥沙外帶污染道路路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茲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第63條之1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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