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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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2020-05-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9-080017 事由:貴公司109年6月19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高雄市政府109年4月10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1215510號公司所在地變更核准函,發現貴公司機構地址109年4月10日變更,未於變更(109年4月10日)後30日內(109年5月10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遲於109年6月19日提出變更申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